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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在实施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?
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是一项涉及多要素、多主体、多目标的系统性工程,实施过程中需重点关注以下核心事项,以避免偏差、保障成效并维护各方权益:
一、坚持规划引领,强化统筹衔接
避免“重工程轻规划”:需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,结合村庄规划、耕地保护专项规划、生态修复规划等,形成“多规融合”的整治方案。部分地区曾出现“为整治而整治”,盲目立项、随意调整边界的问题,需严格遵循“先规划后实施”原则。注重全域全要素统筹:统筹田、水、路、林、村的空间布局,避免单一要素(如仅关注新增耕地)的碎片化整治。例如,农用地整理需与灌溉设施、田间道路配套,避免“重平整轻配套”导致耕地质量提升效果打折扣。
二、严守农民权益,保障主体地位
禁止“违背意愿”的合村并居:政策明确要求严禁强制搬迁、集中上楼,需充分尊重农民意愿。实践中需顺利获得“村民会议+公示”等方式,确保农民对整治范围、补偿标准、安置方式等关键环节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决策权。规范收益分配机制: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、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产生的收益,需优先用于农村基础设施、公共服务提升和农民补偿,避免“指标收益被截留”或“农民获利少”的情况。例如,部分试点地区探索“指标收益反哺村集体”模式,用于建设养老中心、文化广场等民生项目。
三、突出生态优先,避免破坏自然本底
尊重自然地理格局:禁止“削山填谷”“填塘造地”等违背自然规律的行为,需保护原有的农田肌理、河网水系、林地植被。例如,广西崇爱高速沿线试点中,顺利获得修复废弃矿坑为湿地景观,而非简单回填,既改善生态又提升景观价值。严控人工硬化:田间道路、灌溉渠道等工程建设需控制硬化面积,推广透水材料、生态沟渠等低碳技术,避免“为整齐而过度硬化”导致生态系统碎片化。
四、规范资金使用,提升使用效益
杜绝挪用与低效投入:整治资金(包括财政拨款、指标交易收益等)需专款专用,重点投向农田水利、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,避免用于非整治用途(如商业开发)。部分地区曾出现“套取指标收益搞房地产”现象,需顺利获得审计监督强化约束。鼓励多元投入:探索“政府+社会资本+农民”合作模式(如PPP),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、产业配套等项目,但需明确各方权责,避免因利益分配矛盾导致项目停滞。
五、避免“大拆大建”,保护乡村风貌
严控拆旧建新规模:建设用地整理应以“盘活存量”为主(如复垦闲置宅基地、工矿废弃地),而非大规模拆除现状建筑。政策明确要求“不搞‘一刀切’拆并”,需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落、特色民居。例如,浙江部分试点顺利获得“微改造”提升老旧农房,而非推倒重建,既节约成本又保留乡愁。传承地域文化特色:整治前需召开历史文化遗产调查(如古树、古井、祠堂等),制定专项保护方案。禁止因整治破坏“田-房-水-路”的传统空间肌理,避免“千村一面”的现代化改造。
六、因地制宜,避免“模式化”复制
结合区域差异制定方案:平原地区侧重耕地集中连片与高效农业配套,山地丘陵区需注重水土保持与生态修复,城郊地区可探索“整治+产业”融合(如休闲农业、乡村旅游)。例如,东北黑土区重点推进“旱改水”提升耕地质量,而西南喀斯特地区需优先治理石漠化。避免“照搬试点经验”:部分地区盲目复制其他地区的“高标准农田+集中居住”模式,忽视本地人口流出、产业基础薄弱等现实,导致“建而不用”“设施闲置”。需基于本地需求(如人口结构、产业方向)设计整治内容。
七、强化后期管护,确保长效运行
建立“建管并重”机制:许多项目建成后因缺乏维护(如灌溉管道破裂、道路损毁)导致功能失效,需明确管护主体(村集体、企业或政府),落实管护资金(可从土地出让收益、集体经营性收入中列支)。例如,部分试点探索“以田养田”模式,将新增耕地的承包费纳入管护基金。动态监测评估:利用卫星遥感、无人机等技术定期核查整治效果(如耕地数量质量、生态变化),及时发现“非农化”“非粮化”等问题并整改,确保整治成果可持续。
总结
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核心是“以人为本、生态为基、因地制宜”,需在实施中平衡好“保护与开发”“政府引导与农民主体”“短期效益与长期可持续”的关系,最终实现“耕地更集中、空间更优化、生态更优美、农民更受益”的目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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